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46號上訴人即被告緯山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連輝 上訴人即被告 李春美 前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杜永豐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金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書記官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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