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3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顯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顯義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標物品、贓款,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則為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
1所分別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張顯義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907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分別係仿冒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義大利商芬迪有限公司、美商HBI品牌服裝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商標之物品,有薈萃商標協會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各1份、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3份(見警卷第16、22、29、40、43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從而,聲請人聲請就此部分扣案仿冒商標商品單獨宣告沒收,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2,000元,係被告於警詢中提出,且供承:販售仿冒商標商品迄今之犯罪所得提出12,000元供警方扣押等語在卷(見警卷第8至9頁),核屬被告取得之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亦應予沒收。至於被告雖與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及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達成和解,且被告亦分別賠償10萬元、4萬元、6萬元給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及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等情,有陳報狀1紙及和解契約書
3份附卷可憑(見偵卷第41至47頁),然尚有其他商標權人並未與被告和解,但同樣遭受損失,以本案扣案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認定販賣之時間,認諭知沒收扣案之款項,並不會使被告面臨重複追償之不利益,並無過苛之虞,同併說明。末以,聲請人就此部分雖漏引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惟此無礙本院依職權補充法條。是以,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核屬有據,亦應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孝聰◎、附表:聲請宣告沒收之扣案物一覽表┌──┬─────────────────────────┬────┐│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1│仿冒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商標衣服│31件│├──┼─────────────────────────┼────┤│2│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商標衣服│14件│├──┼─────────────────────────┼────┤│3│仿冒義大利商芬迪有限公司FENDI商標衣服│17件│├──┼─────────────────────────┼────┤│4│仿冒美商HBI品牌服裝公司CHAMPION商標衣服│20件│├──┼─────────────────────────┼────┤│5│仿冒美商HBI品牌服裝公司CHAMPION商標手提包│2件│├──┼─────────────────────────┼────┤│6│仿冒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PUMA商標衣服│6件│├──┼─────────────────────────┼────┤│7│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ADIDAS商標帽子│16件│├──┼─────────────────────────┼────┤│8│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ADIDAS商標手提包│14件│├──┼─────────────────────────┼────┤│9│現金(新臺幣)│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