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交訴字第10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交訴字第10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112年度交訴字第10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瑞三選任辯護人黃呈利律師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交訴字第102號公共危險等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502號)後,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刑事第13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李淑惠書記官黃國源通譯戴佳惠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施瑞三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施瑞三於民國112年4月28日下午4時5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彰化縣彰化市大埔路485巷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至大埔路口之設有管制號誌交岔路口時,欲左轉進入大埔路,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時,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左轉,適 施並 甫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同方向在施瑞三左前方直行,施瑞三之機車車頭遂撞上 施並甫 右膝,致施並甫受有右側膝部挫傷之傷害,因施並甫左腳力撐,機車始未倒地。詎施瑞三於車禍事故發生後,見施並甫打算報警,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駕車逃離現場,施並甫則追逐並報警,經警獲報後到場查獲。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84條前段及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刑法第41條第1項、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黃國源法官李淑惠以上筆錄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黃國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