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普羅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林泉水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樓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北簡字第632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3月13言詞辯論終結,同年3月27日下午4時整在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范智達
書記官 梁華卿
通 譯 王雅慧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伍萬伍仟伍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
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捌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參拾伍萬伍仟伍佰捌拾伍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林泉水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以法定代理人乙○○為連帶
保證人分別於民國95年4月28日及同年6月15日向原告承租
中華牌、車號0000-00及5362-GG之貨車共2台。
(二)惟因被告所開具給付車號0000-00租金支票於95年7月28日
因拒絕往來,未獲付款,另車號0000-00所承租車輛,自
承租日95年6月15日起即未給付租金,嗣經原告屢向被告
催索,被告均未置理,原告爰依民法第四百四十條規定終
止雙方租賃契約,依契約約定,被告尚應連帶給付遲延租
金、違約金如下:
1、車號0000-00貨車部分:
(1)遲延租金:新台幣(下同)7,933元。
自95年4月28日起至100年4月27日止共計60期,每期
每月租金為17,000元,被告自95年6月28日起至95年
7月11日終止契約日止共積欠有14天租金未為給付。
「17,000元(每期租金)X14/30天(遲延租金天數
)=7,933元(遲延租金)」。
(2)違約金:205,394元。
自終止契約日95年7月12日(即第3期)起至租期屆
滿日100年4月27日止,共有57期又16天未到期租期
,依雙方契約第捌條第二項第一款約定「第一期至
第十二期之間終止契約,應付未到期租金總和21%違
約金」。「17,000元(每期租金)X57期(未到期期
數)X21%(違約金)+17,000元X16/30天(未到期天
數)X21%(違約金)=205,394元(違約金)」。
(3)保證金:80,000元。
被告於簽訂契約時,先行繳付保證金80,000元,除
抵銷①遲延租金7,933元、②違約金205,394元外,
尚應給付不足款133,327元予原告。
2、車號0000-00貨車部分
(1)遲延租金:10,200元。
租期自95年6月15日起至100年6月14日止期計60期,
每期每月租金為17,000元,被告自95年6月15日起至
95年7月2日止,共遲延租金18天未為給付。「17,
000元(每期租金)X18/30天(遲延租金天數)=10,
200元(遲延租金)」。
(2)違約金:212,058元。
自終止契約日95年7月3日(即第1期)起至租期屆滿
日100年6月14日止尚有未到期租期59期又12天,依
雙方契約第八條第二項第一款約定「第一期至第十
二期之間終止契約,應付未到期租金總合21%違約金
」。「17,000元(每期租金)X59期(未到期期數
)X21%(違約金)+17,000元X12/30天(未到期天數
)X21%=212,058元(違約金)」。
(3)保證金:0
被告於訂立契約時,未依契約約定繳納保證金,經
向其催索,被告諉稱會於95年7月15日方予繳納,惟
至95年7月2日終止契約時,尚未繳納保證金。是故
上二項(1)遲延租金10,200元、(2)違約金212,0
58元,被告尚應給付原告222,258元。
(三)、查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茲因被告林泉水世界股份
有限公司既無力清償已如前述,從而被告乙○○即應負
連帶給付責任。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
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即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