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62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和里大溪地庭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灝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樂妃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復為同法第511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陳樂妃為「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3樓」建物區分所有權人,逾期未繳管理費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其未提出(一)所有權人陳樂妃之第一類建物謄本(建物座落於「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3樓」)及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二)債權人管理委員會及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核備函、(三)管委會規約或辦法影本/請提出社區住戶規約影本。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9年4月15日送達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是聲請人未釋明其請求,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