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5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5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57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義男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5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義男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注總單貳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1)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原記載「黃義男基於意圖營利而經營六合彩賭博之犯意」,應更正為「黃義男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財物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單一犯意」、(2)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2行起原記載「並扣有六合彩賭博簽賭單2張」,應更正為「並扣得黃義男所有供其本件賭博犯罪所用之六合彩簽注總單2張」、(3)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
、倒數第2行起原記載「扣案之物品,請依法宣告沒收」,應更正為「扣案之六合彩簽注總單2張(此等簽注總單均係被告於賭客簽賭後依照賭客簽賭之簽注單再自行謄寫整理,是尚難認屬當場賭博之器具六合彩賭博簽單,檢察官認屬六合彩賭博簽單,容有誤會)係被告所有供其本件賭博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本件所為有害社會善良秩序、助長投機心理,惟其犯後能坦承犯行,並考量其前科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得利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明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速偵字第587號被告黃義男男67歲
住彰化縣埤頭鄉○○村○○路375巷
95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義男基於意圖營利而經營六合彩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1年3月1日起至同年3月17日止,提供其位在彰化縣埤頭鄉○○村○○路375巷95號之住處為賭博場所,並由自己擔任六合彩組頭,以每簽賭1注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0元或20元之價格,提供簽注俗稱「2星」、「3星」、「4星」等賭博方式(即簽注之號碼與每週星期2、4、6之香港6合彩開獎號碼相同2碼、3碼、4碼等,以此類推,即為中獎),供不特定之民眾下注賭博。如中獎者,即可分別獲賠57倍、570倍、7500倍之金額;如未中獎者,所簽注之金額即歸黃義男所有,以上開方式聚眾簽注賭博。嗣於101年3月17日晚上6時10分許在上址為警持搜索票查獲,並扣有六合彩賭博簽單2張。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黃義男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並有扣案物品可資佐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憑信,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普通賭博罪、同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嫌。其所犯上開3罪名間,有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請從1重之聚眾賭博罪處斷。又被告所為上開多次犯行,本質上具有反覆營業、延續實行之特徵,且其基於包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段時間內持續實行,於刑法評價上應認屬集合犯,僅成立1罪。扣案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檢察官高如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權洋所犯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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