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7號原告 李梓豪 高雄市○○區○○○路○○○巷○弄○號之3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 律師(法扶律師)原告與被告 陳建志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96,0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4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6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