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97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78號

聲請人 黃淑惠 (即 黃文慶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97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13436-8

1

600

002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57254-5

1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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