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74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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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7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74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朱枝屏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繳納之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枝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佰元及其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朱枝屏因公共危險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其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訊問後諭知以500元交保,並由其本人出具現金保證,而該案嗣由本院以112年度交易字第6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復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770號裁定與他案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而移送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前揭刑事判決與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而被告經聲請人依其陳報之住所合法傳喚、拘提後,均未到案執行,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查。此外,被告現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佐。
四、綜上,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足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意旨漏載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部分,自應由本院逕予補充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翁禎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