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909號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7號

原告 程韵筑

指定送達:桃園市○○區○○○路00○0號00C000房

孫麗棻

被告 陳家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同案被告 高啓育 部分,待本院刑案審結後另行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姚怡菁

法官黄筠雅

法官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書記官陳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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