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上易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34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立峯000選任辯護人蘇建榮律師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本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補正「選任辯護人」「蘇建榮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陳立峯下方,漏列選任辯護人蘇建榮律師,為顯然之漏寫,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蕭于哲法官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建元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