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5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51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黃雅嵐 債務人 林家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玖仟叁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林家慶於民國102年9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
借款新臺幣5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07年9月27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前三期固定利率1.88%,第四期起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按季加
6.95%機動年息按月計付。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附違約金。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3年1月27日,經
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469,317元,及其如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