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170號原告 賴鈺仁 被告 錢聖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訴第410號(100年度偵字第4182號、
100年度少連偵字第46號)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錢聖仲被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其中所涉恐嚇取財未遂罪部分,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41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又原告賴鈺仁未曾聲請另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照首揭規定,自須駁回原告之訴,就其失所附麗假執行之聲請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呂世文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