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執消債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8號債務人 黃月琴 代理人 許文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該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雖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又因債務人並無固定工作,法院無從依據同條例第64條逕予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因此,依據前述規定,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陳介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呂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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