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2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29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李淑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叁仟伍佰伍拾伍元,及其中叁拾壹萬貳仟玖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李淑棻於民國93年10月01日向聲請人借款400,000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0年03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893,555元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