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7號原告 陳健益
被告 洪權炙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楊子龍法官黃虹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