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小字第40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彰小字第409號
法定代理人  謝木成
訴訟代理人  曹文通
被   告  陳瑩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100元,及自民國100年10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有銷貨往來之關係,被告於民國98年11月30
日向原告購買飲料,貸款新台幣(下同)16,100元,僅給付
10,000元,尚欠6,100元未給付。屢經催討,迄未清償。爰
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遲延利息等語
。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出貨簽認單等為證。被告並
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供斟酌,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
真實。從而,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100
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即100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為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書記官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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