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68號

原告 羅淑鈺

被告 陳文祺

王均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李宜璇

法官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春玉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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