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抗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抗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移轉管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610、611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鍾漢源 送達代收人 陳芳芸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聲請移轉管轄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84、128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附帶民事訴訟除刑事訴訟法第九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同法第490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被訴妨害家庭案件,經告訴人 蕭群耀 向原審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抗告人聲請移轉管轄,既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其聲請,揆之前開規定,自不得抗告。乃抗告人猶提起抗告,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以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第49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康應龍法官邱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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