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9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3年度訴字第119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水順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毒偵字第1291、1367、136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
6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刑事第十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羅國鴻書記官李宛儒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楊水順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判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附表編號一、三、五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附表編號二、四、六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楊水順前於民國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8年7月20日因停止處分執行出監,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2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竊盜、施用毒品等案件,分別經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9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
5月、7月;本院100年度簡字第7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5月;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確定,上開各罪並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90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102年12月2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施用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施用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嗣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為警查獲,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均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甲 基安 非他命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刑事第十八庭書記官李宛儒
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宛儒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施用時間、地點│施用方式及施用毒│查獲方式│主文欄││號││品種類│││├─┼───────┼────────┼──────────┼──────────┤│一│103年3月5日│以將第一級毒品海│嗣於103年3月6日凌│楊水順施用第一級毒品│││某時,在其位於│洛因置入針筒加水│晨0時55分許,因另涉│,累犯,處有期徒刑拾│││臺中市清水區中│稀釋後注射之方式│竊盜案件為警查獲,並│壹月。│││央路住處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帶回警局經其同意後,│││││洛因1次。│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二│103年3月5日│以將第二級毒品甲││楊水順施用第二級毒品│││某時,在其上址│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累犯,處有期徒刑陸│││住處內│璃球燒烤吸食煙霧││月,如易科罰金,以新││││之方式施用第二級││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三│103年3月18日│以將第一級毒品海│嗣於103年3月19日上│楊水順施用第一級毒品│││上午某時,在其│洛因置入針筒加水│午11時30分許,因另涉│,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上址住處內│稀釋後注射之方式│竊盜案件為警查獲,並│壹月。扣案之注射針筒││││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扣得其所有供其施用本│壹支及分裝鏟壹支均沒││││洛因1次。│件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收。│││││用之注射針筒1支及分││├─┼───────┼────────┤裝鏟1支,復將之帶回├──────────┤│四│103年3月18日│以將第二級毒品甲│警局經其同意後,採集│楊水順施用第二級毒品│││上午某時,在其│基安非他命置入玻│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累犯,處有期徒刑陸│││上址住處內│璃球燒烤吸食煙霧│、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應。│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五│103年4月13日│以將第一級毒品海│嗣於103年4月15日上│楊水順施用第一級毒品│││晚間某時,在上│洛因置入針筒加水│午8時55分許,在臺中│,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址住處內│稀釋後注射之方式│市○○區○○○道○段│壹月。││││施用第一級毒品海│與光華路口,因交通違│││││洛因1次。│規,為警攔查,並查知││├─┼───────┼────────┤其為毒品治安顧慮人口├──────────┤│六│103年4月13日│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帶回警局採集尿液送│楊水順施用第二級毒品│││晚間某時,在上│基安非他命置入玻│驗,結果呈嗎啡、可待│,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址住處內│璃球燒烤吸食煙霧│因、安非他命、甲基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之方式施用第二級│非他命陽性反應。│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