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雄簡字第2610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劉家華
被 告 SINONICEINVESTMENTLIMITED
被 告 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慶男
被 告 陳盧昭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貳佰捌拾捌萬元,及自民國106年10月
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拾柒萬伍仟柒佰伍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以美金貳佰捌拾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雖不能認其為法人,然仍不
失為非法人之團體,苟該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規定,自有當事人能力。至其
在臺灣是否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則非所問(最高法院50年台
上字第1898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SINONICEINVESTMEN
TLIMITED係依據香港地區法律成立之公司,在香港設有代
表人及營業所,有原告提出之香港公司註冊處核發之公司註
冊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35-36頁),是被告SINONICEINV
ESTMENTLIMITED雖未經我國認許,仍不失為非法人團體而
有當事人能力。
二、次按民事案件涉及外國人或構成案件事實中牽涉外國地者,
即為涉外民事事件,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定法域之管轄
及法律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判決意旨參
照)。又一國法院對涉外民事法律事件,有無一般管轄權即
審判權,悉依該法院地法之規定為據。本件被告SINONICEIN
VESTMENTLIMITED係在香港設立之公司,依前揭規定及要
旨,本件具涉外因素,屬涉外民事事件,惟我國涉外民事法
律適用法多無國際管轄權之規定,則就具體事件受訴法院有
無管轄權,應類推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管轄規定定之。又因
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
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規定。本件原告依附表所示票據(下
稱系爭本票),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票款,而系爭本票之付款
地係高雄市○鎮區○○○路○號22樓之1,屬本院轄區,依
上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三、又按民事事件涉及香港或澳門者,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
用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未規定者,適用與民事法律關係
最重要牽連關係地法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8條定有明文
。又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1條規定:法律行為發生票據上
權利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
效時,依行為地法;行為地不明者,依付款地法;行使或保
全票據上權利之法律行為,其方式依行為地法。而原告提出
之系爭本票上並未合意應適用之法律,參酌系爭本票付款地
「高雄市○鎮區○○○路○號22樓之1」為我國境內,依上
開規定,本件涉外事件之準據法應為中華民國之法律。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共同簽發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系
爭本票1紙,詎原告屆期提示未獲付款,被告尚積欠美金28
8萬元未兌現。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
名時,應連帶負責。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
其利率。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利息自發票日起
算。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第2章第1節第28條於本票準
用之。票據法第5條、第28條、第124條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共同簽發之系爭本票,屆期提示未
獲足額兌現一情,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影本為證(見本院卷
第6頁),本院依上開資料所載內容為審核結果,確與原告
所述之事實相符;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法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票款,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本件訴
訟費用額依職權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廖佳玲
附表:(單位: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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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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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04年4月22日│600萬元│106年10月3日│自到期日起按│
│││││年息20%計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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