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雄補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賴韋帆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姿君 間因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調解標的之價額應以聲請人就調解
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查聲請人所提出之調解方案為相對人
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20萬元,故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0萬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應徵調解聲請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