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司雄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雄補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賴韋帆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姿君 間因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調解標的之價額應以聲請人就調解
  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查聲請人所提出之調解方案為相對人
  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20萬元,故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0萬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應徵調解聲請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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