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九九號聲請人即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黃淑怡 律師(即 林毅 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林毅與被上訴人凱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上訴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鄭傑夫法官謝碧莉法官王仁貴法官吳麗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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