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79號上訴人 吳宗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投縣埔里鎮農會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4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因清償借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4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1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本件上訴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萬8,625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