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8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877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劉庭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湯佩婷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9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書記官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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