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更(一)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更㈠字第17號上訴人 林世芳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複代理人 林立捷 律師被上訴人 黃秋來 訴訟代理人 謝易達 律師複代理人 莊士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10月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陳靜芬法官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書記官林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