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1811號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 律師
被告 徐永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玖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