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90號
原告 林義榮
上列原告對被告 王富民 等22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5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起訴請求之被告未能特定,本院前命原告補正被告之全體姓名、送達處所與年籍資料,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原告迄今尚未補正,此部分亦請盡速補正,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書記官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