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90號

原告 林義榮

上列原告對被告 王富民 等22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5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起訴請求之被告未能特定,本院前命原告補正被告之全體姓名、送達處所與年籍資料,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原告迄今尚未補正,此部分亦請盡速補正,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書記官周玉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