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7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768號

債權人屏東縣高樹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廖坤禎

債務人 劉昊玥

劉薪潁劉嫿琤

一、債務人劉昊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12,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3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劉昊玥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薪潁即劉嫿琤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劉昊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3,997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3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劉昊玥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薪潁即劉嫿琤負清償責任。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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