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92號原告 朱友誠 訴訟代理人 曾彥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靜誠 、 朱麗霞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74,233元【計算式:97,7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51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3(原告應有部分)=8,174,2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9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1,98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