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614號聲請人 黃彩素 上列聲請人黃彩素因與相對人 朱淑美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彩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聲請人未敍明請求之六張本票提示日期為「何年何月何日?」,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正之。
三、請提出債務人朱淑美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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