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1號聲請人即被告 魏家豪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上訴字第2449號搶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魏家豪之奶奶身體不好,請求准予新臺幣(下同)1萬元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被告魏家豪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並因其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六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用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0年12月6日起執行羈押。
茲查其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且被告前因犯強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7年9月,於99年11月26日假釋出獄(保護管束期滿日為101年2月10日),卻於假釋期間再犯搶奪及攜帶兇器竊盜罪,足認有繼續羈押被告魏家豪之必要。另被告陳稱其祖母身體狀況不佳等語,惟未據其提出任何證據以供審酌,且此與考量羈押被告與否無關,亦非法定停止羈押之原因,尚不能作為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是本件被告魏家豪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李雅俐法官簡源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