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11號原告 林秋玉
林茂益 林叢例 兼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湘僑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憶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原告林秋玉(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現未成年)依起訴狀附戶籍謄本所載,其法定代理人應為生母 謝欣玫 而非原告林湘僑,是林秋玉提起本件訴訟亦屬未經合法代理而不合法。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計算式:52萬+26萬+26萬+26萬=130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並補正林秋玉合法之法定代理人(謝欣玫;又原告如主張林秋玉之法定代理人確為林湘僑,請敘明理由併提出資料供本院參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如未補正法定代理人,則駁回原告林秋玉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曾玲玲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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