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217號債權人口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陶韻智 債務人 林鴻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捌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玖仟壹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