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景元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9、30、3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112年度聲沒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9、30、31號被告蕭景元(下稱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查扣如附表所示之毒品(詳111年度毒保字第117號、110年度安保字第257號、111年度安保字第199號扣押物品清單),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9、30、3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業據本院核閱上揭卷宗屬實,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列管之第一、二級毒品,有如附表所示之各該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均為違禁物,除因鑑定用罄而不復存在之部分外,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如附表所示各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全部視為毒品,均併予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均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書記官蔡旻珊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外觀數量驗餘淨重檢出結果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晶體1包0.0527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0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01000383號鑑驗書(110年度毒偵字第1227號卷第66頁)2海洛因(含包裝袋1只)粉末1包0.0829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10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084號鑑驗書(111年度毒偵字第69號卷第167頁)3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晶體1包0.0798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4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晶體1包0.0165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2月3日草療鑑字第1120100368號鑑驗書(111年度毒偵字第69號卷第183頁)5殘渣袋1只檢品用罄,故以殘渣袋表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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