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8451號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士民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下稱同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5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士民發支付命令,惟未據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致有聲請不合程式之情形。
另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12月27日通知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並於113年1月2日送達,惟其逾期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依首揭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鈞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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