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吳哲仲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諭知具保,茲據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吳哲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經具保人吳哲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七號卷宗無訛,並有本院開立之九十年刑保字第一0三號刑事保證金收據乙紙在卷足憑。
二、茲因被告甲○○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五七0號案件執行時,經檢察官通知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未果,且拘提未到,又經通知具保人吳哲仲帶同被告到案亦未獲等情,分別有送達回證乙紙、拘提結果報告書乙份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書六紙在卷可按,是被告顯已逃匿,爰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鄭光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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