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1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宗誠 代理人 董怡辰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書記官劉鴻傑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1,02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人數2人,連同債務1人,合計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2+1)x34x10=1,020)。
二、請詳加說明目前債務總金額為何?及目前為止其債務償還具體情形(請詳列金額、日期及償還對象等)?債務發生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是否仍具可變賣之價值?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有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債務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另請具體釋明調解不成立之原因。
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聲請人提出更生清償方案(需含預擬每月還款金額、年限、預計總還款金額及其占總債務之成數等)。另應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五、本件聲請提出日期為105年8月31日,請就更生聲請前2年內(103年8月31日至105年8月30日)之財產、收入(含政府補助及其他一切實質收入,若有領取則補助金額為若干)及必要支出列表說明其項目、金額及內容。其中有關聲請前2年內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六、請提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七、請提出聲請人之配偶及子女102年度起至104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八、請聲請人說明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提列每月需支出水、電、瓦斯、第四台、家用電話、網路費用,共計2,550元,是否有與配偶及子女共同負擔,如有負擔比例為何?並請依負擔比例重新核算聲請人提列之上開各項費用支出金額。
九、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每月需支出勞、健保費共計4,250元,請說明何以每月需支出達4,250元之勞、健保費。
十、依聲請人提出之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聲請人目前為昇林園藝景觀工程有限公司之董事,且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明細,聲請人目前亦應於該公司任職而投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為45,800元,請聲請人說明現是否於該公司工作?每月薪資收入是否如投保薪資所載45,800元?並請說明現是否仍遭強制扣薪?如有,何以提出之執行命令扣薪標的為聲請人對於台北市松山國民小學每月應領薪資?請說明聲請人現究於何處任職?每月工作收入情形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
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如已解任或公司已解散等情事請加以敘明,並提相關證明文件。又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聲請人曾擔任之樺茂園藝有限公司之董事,現則為昇林園藝景觀工程有限公司之董事,是請聲請人提出該等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如已解任或該單位已解散等情事請加以敘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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