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0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柏仰 代理人 陳彥彰 律師(法扶律師)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條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9年8月14日向本院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暨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待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蕭竣升附件:
一、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經本院於109年7月16日調解期日當場諭知調解不成立,而聲請人未於前揭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更生,本件自不適用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人仍應向本院繳納更生聲請費1,000元。
二、請陳報聲請人於107年8月至109年7月份期間之工作、收入情形為何(不限於薪資),並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或切結書。另請說明如何計算此段期間之收入總額。
三、請說明每月租金數額為何?又承租之房屋,是否有與他人同住?同住之人是否有分擔租金?聲請人所承租之房屋係幾房、幾廳、約多少坪數之房屋?
四、請說明每月支出電話費高達2,383元之必要性。
五、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列載名下有房地各一筆,請提出相關資料;又如已出售,請說明何時出售?如於更生前2年期間(107年8月至109年7月份)出售,請說明出售所得為何?
六、請提出自107年8月起迄今之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