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41號聲請人 楊清景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股票號碼80ND0000000-0至80ND0000000-0係有檢查碼之股票,請分別列出各股票號碼(含檢查碼),並提出完整之發行公司掛失止附通知書。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