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拍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拍字第68號聲請人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洪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洺鍚建設有限公司、鳴暘建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債務人 李天順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日期、項目、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不得僅以存證信函催告為之)、票號、受款人、票面金額、已清償金額、未清償金額、請求金額、總金額等。同時檢附並依序排列其依據之債權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六、請更正為如附件所示之不動產附表;聲請人有提出正確附表之義務,聲請人應自行核對不動產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之地號、建號、面積、權利範圍與聲請人提供之不動產附表所載內容是否相符;本裁定後檢具附表僅供參考。
七、請提出已催告相對人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借款金額、未清償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相對人、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八、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