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8號

聲請人 吳淑慧

相對人 葉詩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葉詩蘋於民國112年2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7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2年3月23日,並於112年3月3日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普通押權為擔保,且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8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116

屏東縣○○鄉○○路00號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三層樓房

一層99.03、二層99.03、三層52.43,總面積250.49

全部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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