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85號原告 張宇維 被告 林劉金桃
林啟鈞 林啟銓 林玉鈴 林啟銘 林啟鎰 林昱萱 林令杰 林啟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價額新臺幣(下同)5,284,152元(土地公告現值63,200元×面積83.61平方公尺=5,284,152元)及上訴人請求給付之3,260,790元,故核定為8,544,942元(5,284,152元+3,260,790元=8,544,9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467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