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1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潘啟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盧榮坤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為甲頂混凝土有限公司出貨予明詳工程行之預拌混凝土送貨單,非聲請人潘啟明為當事人之債權釋明文件,故債權人潘啟明應更正為甲頂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枝紋 。
二、債務人盧榮坤應更正為 鄭秀香 即明詳工程行,並提出鄭秀香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經核卷內之送貨單非鄭秀香即明詳工程行獨資商行本人簽收,應提出甲頂混凝土有限公司開立予鄭秀香即明詳工程行(新台幣41000元)蓋有發票章之統一發票(影本),或其他相關契約證明文件供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