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57號原告 楊玲 被告 許富珍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8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梁世樺法官林翊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丞儀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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