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他再字第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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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他再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他再字第2號再審聲請人 連振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103年度他再字第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且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上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8日裁定,命當事人於收受送達後14日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3年4月1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聲請人復對本件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03年5月13日以103年度救字第9號裁定駁回確定,則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103年5月28日院內查詢單附卷可參,是其聲請再審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吳永宋法官孫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宋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