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221號原告乙○○被告甲○○泰國籍人)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兩造之結婚登記資料,以利本院查詢被告之入出境資料,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書記官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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