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侵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侵附民字第18號原告BT000-A111016(真實姓名地址均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43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黃世誠
法官劉依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弈捷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