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7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7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76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盧卉瑀盧怡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貳仟伍佰零玖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盧卉瑀即盧怡秀於民國92年10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152509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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