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教育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6號原告 黃得智 訴訟代理人 楊適嘉 被告 廖卉榛 訴訟代理人 朱立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寄託教育費等事件,本院原於民國10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3月20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書記官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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